司法建议书
汕澄法建(2019)4号
澄海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我院在审理被告人姚为波等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过程中,发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姚为波利用社会关系,组建工程队挂靠澄海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汕头市东海岸大量的建设工程获利,工程量达人民币155835782.70元;利用承包的抛砂工程,违反约定擅自从海中多抽海砂贩卖获利,价值人民币9638996.1元;利用组织的人员、影响力拦截其他工程承建商运载砂土石的货车,迫使其他工程承建商向其工程队高价购买砂土石,欺行霸市、强迫交易,强迫交易的数额达到9983020.71元。
我院认为,挂靠是建筑公司利用自身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没有资质的一方签订挂靠合同收取管理费,允许没有资质的一方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由于挂靠人不具有施工资质,挂靠施工往往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工期严重拖延,工程管理混乱的后果,并容易助长建筑行业的不正之风,滋生腐败,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挂靠是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并且可能出现被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挂靠的处罚,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以上情形均可能损害被挂靠企业利益和声誉,更不利于我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被告人姚为波利用挂靠澄海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披着合法企业经营的外衣,承包了汕头市东海岸大量的建设工程,又实施非法采矿、强迫交易、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垄断东海岸围海工程塔岗围片区砂土石供应及工程建设,社会影响恶劣。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我区建筑业有序发展,特向你局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加强对我区建筑市场的检查、管理,敦促有关建筑公司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厘清本公司挂靠情况,自查自纠,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事宜,杜绝挂靠,避免不利法律后果。
二、对发现建筑公司与没有资质的个人签订挂靠合同或将承包施工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个人行为的,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有上述行为的建筑公司进行处理。
三、对于多次出现挂靠情况的建筑公司应当限制其再次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四、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等管理中,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挂靠现象,加强对承包方的监管,杜绝挂靠现象的发生,促进建设行业良好秩序的形成。
五、加强对建筑公司的法治教育,积极宣传挂靠施工的违法后果及危害,营造抵制挂靠、依法施工的良好氛围。
请你单位高度重视本司法建议,安排专人研究跟进,并将处理结果在本建议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函告本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该建议上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全省法院扫黑除恶“十佳”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