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出卖出租个人银行卡微信号,可能已构成犯罪!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07-21 10:53:54 打印 字号: | |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催生了诸多网络犯罪新花样。近来,我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发,公民出卖或出租个人信息,助推了电信诈骗、金融诈骗、敲诈勒索、网络赌博等后续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

不少贪图蝇头小利之人视个人身份信用于无物,出卖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不惜牺牲自己的信用,给诈骗分子提供洗钱便利,成为了犯罪的帮凶。这种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已构成违法犯罪,即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今年来,我院共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1421人。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具有成本低廉、犯罪收益高的特点,犯罪分子利用帮信犯贪图小利、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收买或租借帮信犯的银行卡、微信号,用于实施信息网络诈骗活动。帮信犯提供的银行卡、微信号已然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得力助手,不仅能把他们行骗得来的赃款洗白,也加大了国家机关追查打击的难度。但部分人还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不算违法犯罪。而实际上他们早已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最终害人害己。

信息网络诈骗,行骗面和行骗对象范围广,涉案金额较大。各行各业、各个年龄段、各个地区的人群都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在王某、黄某、余某等人帮信罪一案中,王某将自己在多家银行办理的银行卡、U盾及用以接收验证信息的电话卡,以每套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介绍黄某、余某一同办理银行卡进行售卖,三人非法获利3400元。后来,这些银行卡被买家用于刷单、诈骗收款账户、虚假贷款、虚假博彩等诈骗活动,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76万元。目前,王某等三人因涉嫌帮信罪被起诉至我院,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诈骗分子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利用别人的账户洗白后,才转到自己的账户。因此,帮助他人收取网络犯罪钱财的行为,实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钱便利。解某、邝某、张某帮信罪一案中,为非法牟利,解某、邝某、张某利用个人支付宝、银行卡帮助他人收取网络诈骗钱财,再使用“火币APP”软件通过购买外币方式将钱款转移到境外指定账号,再从中牟利。最终,解某、邝某、张某等三人因犯帮信罪被判处六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的刑法,并处罚金。

犯罪分子多以出租支付宝、微信号等,轻松获利为噱头,快速吸引人们的关注。在未成年人陈家兄弟二人帮信罪一案中,利用QQ接收上线“老板”发来的网页版微信登陆二维码,使用本人微信号扫描该二维码,将自己的微信号出租给这位“老板”。后来又将自己的同学发展为下线,用同样的方式收集他人的微信号出租给“老板”用于实施诈骗犯罪。兄弟俩先后出租了43个微信号,非法获利金额达24.9万元。目前该案正在我院进一步审理中。

全民反诈、社会无诈。在打击诈骗这条路上,老百姓始终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因此,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自觉学法守法,努力提升法律素质,共同构筑抵御各类信息网络诈骗的“防火墙”。下一步,我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审判职能,加大力度重点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活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促进辖区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审管办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