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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对我市首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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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01 16:56:14 打印 字号: | |

7月31日下午,我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姚为波、姚雄波、姚岳波、王汉专、王建忠、姚汉冲、姚沛扬、王永江2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十年不等的刑罚,并对2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对部分被告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姚为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窝藏等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三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200万元,决定执行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处罚金共122万元,并依法没收该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829万多元。

我院一审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被告人姚为波利用其承包的原南港村电厂作为落脚点,以族亲、朋友关系为纽带,拉拢、吸引南港村中无业青年到电厂聚集。其中被告人姚为波、姚雄波、姚岳波系同胞兄弟,关系密切,与被告人姚汉冲、姚建彬、姚某海、王顺龙有亲戚关系,通过沾亲带故,聚集村中青年到姚为波三兄弟周围,结伙成帮,逐步形成以姚为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后,在被告人姚为波的组织领导、直接指挥下,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坝头片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作案共17宗,其中:寻衅滋事7宗,致2人轻伤、3人轻微伤,损毁的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38254元;妨害公务3宗,致9人轻微伤;故意伤害1宗,致1人重伤;强迫交易5宗,强迫交易数额人民币1030多万元;非法采矿1宗,价值人民币963多万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妨害公务,殴打执勤的公安民警,对村干部、群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扰乱当地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姚为波利用社会关系,挂靠澄海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东海岸围海工程,通过领导组织成员拦截建设承包商的运输车辆等方法,对竞争对手形成心理强制,垄断东海岸围海工程塔岗围片区砂土石供应及工程建设,对该区域的经济活动形成重大影响。

2014年以来,被告人姚为波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操纵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扶植被告人姚雄波、姚岳波先后担任南港村委会主任,王汉专担任南港村治安主任,渗透、影响农村基层政权,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盗采海砂、强迫交易、强占集体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我院认为,被告人姚为波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被告人姚雄波、姚岳波、王汉专、王建忠、姚汉冲、姚沛扬、王永江等人为主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坝头片区南港村一带称霸一方,非法谋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在南港村及附近区域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秩序。

被告人姚为波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被告人姚为波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姚雄波、姚岳波、王汉专、王建忠、姚汉冲、姚沛扬、王永江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群、姚建彬、王泽龙、王顺龙、翁灿镇、姚某海、王立生等人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其他被告人还实施了其他犯罪。我院根据2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第一宗作出判决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我院在区委的关心支持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与区公安局和区检察院的协调配合下,严格把握黑社会组织性质认定标准,坚决贯彻依法严惩方针,严格依照法律履行审判职能,以本案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相关规定为准绳,以充分、确凿证据认定行为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并综合各种情节裁量刑罚,充分彰显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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