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局圆满执结一宗沉积18年的拖欠货款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林某埕专程向承办该案的陈宛阳法官赠送一面写有“工作细致、公正执法”的锦旗以示感激之情。
1996年至2000年间,林某河向林某埕购买饲料,结欠货款48851元。2000年底,林某埕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河付还拖欠货款。经我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林某河应在1个月内付还原告林某埕货款48851元。因林某河未及时履行义务,2001年,林某埕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一宅基地使用权,经委托有关部门评估,价值人民币10000元,后经拍卖未果,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后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中止余款的执行。
近期,林某埕发现林某河在上述宅基地上建设,遂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林某河停止建设并交还该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付还余欠货款4111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院于6月13日立案予以恢复执行。
承办该案的陈宛阳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材料,认为该案纠纷必须马上化解。经过深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经济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生活较为困难,其宅基地的建设实由家中亲友出资筹建。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既为邻里,矛盾纠纷由来已久,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货款不仅难以追回,更会加剧双方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化解。为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积极寻求双方的和解方式,多次约谈组织双方调解,同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某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线上财产查控和点对点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被执行人同意付还拖欠18年的货款,申请执行人也作出让步。经我院主持,双方协商一致,于6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一是原被我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由被执行人赎回;二是被执行人当庭签订协议并于当日一次性付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8851及申请执行人代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我院执行局在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后,解除了其银行存款的冻结。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至此一起长达18年的拖欠货款纠纷案在恢复执行后近半个月得以圆满执结。
执行法官贯彻公正司法、高效服务理念,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彰显司法关怀,圆满化解双方矛盾,从而达到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的三者兼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