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宋某根据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杨某一次性付还赔偿款3.5万元。至此,我院顺利审结了两宗相关联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确保涉民生案件权利人实现权利。
两案申请执行人鲁某和杨某均是河南籍来汕务工的建筑工人,受被执行人宋某雇佣从事建筑施工工作。2018年1月11日,鲁某和杨某在澄海区隆都镇一在建厂房进行粉刷墙体时,因被执行人一方搭建的施工脚手架所用的绳子老化不能承重,现场突然崩断,致鲁某和杨某从高处跌落,身上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宋某仅垫付3万元的医疗费后就再没有出现过。鲁某和杨某诉至我院,经我院审理判处宋某赔偿鲁某和杨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分别为119208.84元、76892.98元。
判决生效后,宋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也一直没有出现过。2019年3月,鲁某和杨某分别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两案均是涉医疗损害赔偿的民生案件,其能否顺利执结不仅与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密切相关,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关系到社会稳定。我院执行局受理这两宗案件后,高度重视,立即立案,并在线上、线下全面开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工作,迅速冻结、划拨了宋某银行存款36780元并按照两申请执行人的赔偿金额比例对该款项进行分配。为确保余下执行款能执行到位,执行干警要求两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对其进行财产调查。
2019年5月14日晚上22时许,申请执行人鲁某在我区莲下镇发现被执行人宋某行踪,遂拨打110报警,莲下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警情。我院执行局领导同志得知消息后,立即联系派出所民警,希望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当晚,在派出所民警和执行干警的教育下,被执行人宋某保证次日上午到我院解决还款问题。第二天,被执行人宋某与申请执行人鲁某一同到我院,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之前鲁某参与银行存款划拨分配到23907元外,宋某再一次性向鲁某支付赔偿款6.5万元。宋某表示认识到逃避执行的错误,将主动与另一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杨某联系,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宋某与杨某达成一次性还款3.5万元的和解协议,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我院自2013年在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以来,将涉民生案件作为执行工作重点,确保解决涉民生案件执行问题常态化、长期化、制度化,坚持做到“优先立案、主动查控、多方联动、尽快救助”,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